未经许可从线路上摔下而受伤的旅游景点不必赔偿。义乌市法院日前对一起旅游伤害案作出判决 □报社记者春天之王 □本报记者吴晓山陈妮佳 2019年5月2日,原告方某进入义乌华西森林公园游览。在游览期间,他偏离了风景区单独设置的游行路线。他迷路了,穿过了风景区外的几座山,由于一次黑暗的坠落而受伤。其间,当事人曾报警,电话接通后因没有断电失去联系。接到报警后,被告义乌市华西森林公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、派出所、民间应急救援协会等相关部门立即组织200余人次在森林公园附近大面积搜索,经过4天的努力终于找到原告。救援人员立即将方某抬下山,送往医院救治。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,原告构成9级伤残。原告于202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义乌市华西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、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等损失共计214740.35元。 庭审中,被告华西森林公园有限公司辩称,森林公园作为成熟规范的景区,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了相应的隔离标志和醒目的警示标志,履行了安全义务。原告缺乏购票进入景区观光的依据。而且,即使原告购买门票进入景区,发现原告受伤的地点不在景区内,原告的损害也不在景区的安全义务范围内,因此被告不必承担赔偿责任。 庭审中,法官、双方代表及相关救援人员前往事发现场调查。跋涉3个多小时后,他们赶到原告被搜查的地点,确认该地点不在景区内。 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酒店、商场、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经理,火车站、娱乐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保护职责,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被告义乌市华西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门票上标明旅游线路,在景区内多处设置警示标志和风景名胜图,并履行了告知、警示游客的义务。原告报警后,被告立即组织各种资源对原告进行为期4天的大规模搜救,并及时将找到的原告送往医院救治。由此可见,景区管理者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义务。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首先对自身的安全负责,其在进入景区旅游时,应注意阅读旅游信息和游动路线图,并按照导游图所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,更应预见在偏离的情况下从旅游线路出发,未经授权将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危害。户外活动不得进入非公共场所,这也是每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。然而,原告进入景区后,没有按照地图指引的路线行驶,因此迷路,翻山越岭。由于天黑,他在“猪杜岗”处摔倒受伤。原告造成的损害,是原告擅自离开游行队伍、穿越景区直接造成的。原告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认识错误,其行为也属于冒险行为。因此,它应该对自己的损害后果负全责。景区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,原告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 法官说 周强院长在今年5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说:“判决书要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众意识和规则意识。在公共空间发生的案件审理中,要兼顾国家法律、自然规律和人文条件,明辨是非、惩恶扬善,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。。让不违反安全义务的人不必为他人的错误付出代价,让那些冒着生命危险的人承担责任……”本案的判决结果,正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空间进行活动时应该遵守规则的意识的指引。即将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198条也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37条有相同的规定。 游客是自身安全的“第一责任人”。虽然景区对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义务,但游客首先要尽到尽心尽责的义务。在景区游览过程中,特别是进入山体、滩涂等景区,一定要严格按照景区划定的游览路线,遵守防范措施,不要擅自偏离游览路线,不要轻易单独行动。旅游对身心都有好处,但游客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,绝不能让好事变成坏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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